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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Ⅰ民事诉讼篇 诉讼代理

  发布时间:2024-09-24 15:33:1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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