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