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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彩礼应不应该退?
  发布时间:2024-05-14 08:36: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闪婚”“闪离”现象愈发常见,而这种不稳定的短期婚姻所带来的彩礼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9月通过某相亲网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1月订婚、于2023年6月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23年6月26日开始分居。2024年3月,原告罗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张某如数退还因习俗给付的彩礼128000元、价值23800元的“三金”及因缔结婚姻产生的各项费用。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过错等多种因素,结合原告罗某的经济状况和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罗某返还“三金”及彩礼7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彩礼返还问题上,既要尊重传统习俗,又要注重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力求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裁判中亦充分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着力推动社会文明新风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可将“情”与“钱”挂钩,应当珍惜婚姻生活,感恩、敬畏、坚守,坚决抵制不良之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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