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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时好奇染毒品,误入歧途悔终生
  发布时间:2023-11-03 10:29:41 打印 字号: | |

吸毒是一条不归路,只要沾上毒品就会影响终生。有关数据显示,毒品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年轻化,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较淡薄,为寻求一时刺激,容易受他人引诱,抱着“找一下感觉”“抽着玩玩”“尝尝新鲜”等念头去尝试毒品,继而吸毒上瘾,在犯罪深渊里越陷越深,最终害人害己,付出惨痛代价。本期以案释法,希望结合2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增强防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意识和责任感。





一、案情简介





1.“00后”少年因好奇染毒瘾,贩卖毒品进监狱




“00后”的小卫从小不爱学习,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在家,结交了大批乱七八糟的朋友,长期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小卫看见小明拿出一支看起来有点特殊的香烟抽了起来,脸上还露出一副飘飘欲仙的表情,在好奇心的作祟下,小卫找小明要了一根抽了起来。


从此,小卫在“毒”路上越走越远,不仅自己吸食,还在利益的驱使下,向他人贩卖“茶叶”获利。后小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茶叶状物质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份。经审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小卫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好奇心作祟,16岁少年贩卖毒品被判刑




16岁的小李因无心读书,初中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后在酒吧里结识了社会上吸毒贩毒的不良朋友,出于好奇和贪图小利的心理,小李走上了贩毒之路。


2017年2月22日凌晨,小李在一家网娱网咖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氯胺酮给陈某,同日晚上,小李在该网咖再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两小包氯胺酮(净重1.63克)。刚交易完毕,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关判决。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期案例中的小卫和小李都是未满18周岁的吸贩毒人员,贪图一时的新鲜感,在他人的引诱下,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涉案人员日趋年轻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因交友不慎被蛊惑,在所谓的好奇和虚荣心的驱使下,误入毒品陷阱。


“毒品犯罪”看似遥不可及,但其实可能就在孩子们身边。广大家长、老师、禁毒工作者一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对毒品种类、社会危害性、识别防范方法等内容的宣传,同时提醒孩子们慎重交友,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切勿因一时猎奇心理,触碰沾染成份不清、来源不明的粉末、液体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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