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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盟首例诉前鉴定 诉讼服务再度升级
  发布时间:2022-08-16 22:4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首次将诉前司法鉴定办案新模式运用到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这在全盟尚属首例


     原告驾驶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汽修厂进行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认为汽修厂维修费用与其自行定损价格相差过大且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作出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持有异议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后,被告保险公司向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立案庭庭长审查后召集双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协商指定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随后移交司法辅助部门,通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平台进行委托。目前本案司法鉴定程序正在进行中。



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强化纠纷诉前分流,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变诉中鉴定为诉前鉴定,让当事人在诉前确定损伤程度、误工期限等,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和有效处理。鉴定由“诉中”转为“诉前”,虽一字之差,但却可以为当事人带来更多便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鉴定的优势在于:一是提高调解率。诉前鉴定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优势地位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诉讼请求设置在合理区间,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减少诉累。二是缩短诉讼周期。诉中鉴定申请通过后必然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从而延长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而将鉴定程序前置,根据鉴定结果再立案、审理,诉讼审理进程可明显加快。三是节约司法资源。诉前鉴定过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后更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进一步节约法院人力资源。同时鉴定意见也为法院更好地进行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奠定了基础。四是避免鉴定意见差异。诉前鉴定的实施,允许一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在向另一方当事人完成送达并征求其同意之后,通知双方共同到场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并由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大大降低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抵触情绪,减少重新申请鉴定的几率,从而避免鉴定意见不一的情形。


     此次全新模式的运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坚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引导分流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增量的具体举措,也是主动融入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际行动。今后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拓宽多元解纷渠道和方法,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工作,为推进盟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应有的司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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