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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尊重法律
  发布时间:2017-09-19 17:07:42 打印 字号: | |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之一,诚信诉讼也是法制建设对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要求,法律的意义在于匡扶正义、扶助弱小,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 而不应成为一些“诉讼掮客”谋取利益的工具。

  前不久,本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庭审出示了一份《借条》以此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该借条是否是扫描件,本庭向原告释明如果鉴定借条系扫描复制形成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坚称借条系原件,绝非扫描复制件,后经司法鉴定该证据系扫描复制形成,本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原告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10000元。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原告积极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同时原告对其妨害诉讼的行为认识到错误。此案的处理既及时纠正了民事诉讼中的妨害诉讼行为,也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

来源:建设工程、承揽审判团队  时间: 2017年9月11日
来源:阿左旗法院建设工程、承揽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