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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提高审判效率
  发布时间:2017-07-14 16:02:28 打印 字号: | |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建设施工、承揽合同团队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案件证据数量大、类型多,这就对庭审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挑战。

  近日,建设施工、承揽合同团队审理的一起原告梁某诉被告宁夏某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数量多达69份,页码达三、四百页,同时还向本庭申请19位证人出庭作证,如不能合理处理诉讼环节,既不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也降低了司法效率。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省司法资源,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规定,本案在庭审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记录在卷,围绕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确定了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焦点再行举证,这样一起海量的证据案件庭审只用三个半小时,有效地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证据交换既是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的体现,也是抓小抓细积极为当事人化解纠纷的一种手段方式,今后我们将不断积累经验,在严守公正的同时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来源:建设工程、承揽团队   时间: 2017年7月13日
来源:阿左旗法院建设工程、承揽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