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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保证书》促进诚信诉讼
  发布时间:2017-06-14 09:25:25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12日下午,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正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主审法官张逸涵要求到庭的当事人每人都签署了一份《保证书》,要求当事人向法庭如实陈述,告知当事人如有虚假陈述,要接受罚款、拘留乃至法律处罚。明确了非诚信陈述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产生威慑力。

  随着诉讼门槛的降低,当事人信口开河,随意夸大事实,甚至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既影响到公正审判,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让当事人在开庭前签署保证书,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可以约束规范当事人的言行,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保证书制度的运用,有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氛围,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有力的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来源:建设工程、承揽审判团队 时间:2017年05月26日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