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工作 > 民商事审判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4-28 17:18:08 打印 字号: | |
  儿子因车祸死亡,年迈的父亲白发人送黑发人,悲愤之情难以言表。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五起诉讼案件,年迈的父亲发誓要为儿子讨回公道,提起诉讼状告众多公司,要求索赔。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为查明事实依职权远赴山东等地,主动调查取证后追加当事人,但原告最终官司却败诉,经法官耐心释法,原告终于明白官司输在“证据”上。

  凡事都要讲究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是核心问题。证据是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法官裁判案件也是要以证据为依据的。

  我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成为了裁判的关键因素。被告高宇公司与被告桓辰公司就案涉的“阿拉善盟梦想航空文化主题公园”签订《砂土平整劳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桓辰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砂土方平整,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被告桓辰公司就与被告高宇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以每方赚取差价方式与案外人姜庆春签订《沙土平整劳务合作协议》一份,也同时就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2016年7月26日陈德与鑫陇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将其经营的山推牌推土机租赁给被告鑫陇公司,由被告鑫陇公司用于案涉“越野e族阿拉善沙漠汽车乐园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建设。2016年8月21日5时50分,陈德驾驶宁ASZ79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阿拉善左旗境内通古淖尔穿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公里加100米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陈德在该次事故中死亡。二原告认为,陈德系被告公司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各被告作为雇主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应向本院承担其子陈德与各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手机照片三张、陈德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欲证明原告之子陈德在各被告处提供劳务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对于雇佣关系的认定一般要从工作场地、生产条件的提供、双方约定报酬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工作的方式、内容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之子陈德参与了案涉“越野e族阿拉善沙漠汽车乐园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建设的开工仪式,并与被告公司部分人员就项目事宜进行沟通的事实,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并不能直接证明陈德与各被告间就案涉工程建设的工作内容、薪酬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陈德已向各被告提供相对持续性劳务的事实,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被告方公司及工作人员确认存在陈德提供劳务的证据进行佐证,故在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子陈德与各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不能予以确认。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对裁判结案的重要作用。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在现实案件审理中,法官根据法律知识对证据作出判断认定并不困难,更多的时候要向当事人耐心释法。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