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颁布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石,也结束了自1986年起的民法通则时代,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部分变化发人深省。
第一、重新界定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法通则10岁的规定,民法总则将区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定到8岁,这一改变既是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立法体现,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行使其民事权利。
第二、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次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既能起到有效地督促作用,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利益,给予当事人更为宽松的期限解决应对纠纷、
第三、新增民事主体类型。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此次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新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这就意味着立法明确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在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上都有重要意义。此外,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的规定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非法人组织的监管,维护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立法提纲挈领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民法总则的颁布,在理论层面体现着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也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