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左旗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周某、胡某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通过POS机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赵某支付了15000元的装修款。
2015年8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胡某达成店铺装修协议,由原告赵某承揽被告店铺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对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工程开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完工后,双方因装修质量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拖欠部分装修款为由将其诉至我院。庭审中,被告提出工程完工后店铺发生火灾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双方情绪激动对此争执不下。本案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但因双方对立的情绪使案件调解陷入了僵局。审理此案时,承办法官王立东发现,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本就是朋友关系,可以从此处着手进行调解。第一次庭审后,王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涉案店铺调查等形式,从友情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与双方沟通,向双方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同意再次来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友情也因此得以修复。
一起案件成功的调解,不仅仅是达成了调解协议,更重要的是调解后的履行问题。调解协议真正得以履行,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调解案件的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