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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促和谐,调解化纠纷
作者:张杨阳  发布时间:2017-02-24 15:28:13 打印 字号: | |
  “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和”的思想具体体现为调解,调解结案既是对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灵活运用,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生动体现。 

  近日,本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姓姐妹起诉被告王某及其妻子偿还借款,二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借款并非其二人所借,实际借款人实为同嘎查曾某,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理由是二被告曾给原告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并陈述在被告偿还2万元后,原告陈氏姐妹中的姐姐将借条原件交给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原件后便不认账,被告夫妻二人称原告陈氏姐妹中的姐姐为隐瞒家人其放贷的事实,央求二被告向其出具的“假条子”,也曾应原告陈氏姐妹中的姐姐帮其向他人转交了2万元,原告为搜集证据,专程到被告家,并对其与王某的谈话进行了录音,但该录音资料内容不完整,被告也出示一份录音资料,内容也是含糊其辞,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出示了录音资料,但双方出示证据均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涉及款项的关键人物曾某已于立案受理前自杀身亡,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使得案件审理难度骤然上升。 

  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张逸涵决定采取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本案纠纷,在多次背对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给付原告75000元了结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当庭履行给付60000元,剩余款项在调解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调解能够充分节省司法资源,高效便民地化解矛盾,在现今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复杂性增强的形势下,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调解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调解方式的多元化和调解质量的提高将使我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