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在实践中, 尽管法律赋予了探视权执行的效力,但执行的难度却很大,往往与家庭、婚姻、财产及子女成长纠缠在一起,纷繁复杂。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难就难在实现父母的探视权的同时要保证孩子的人身权益,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当离异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另一方违反判决、裁定拒不协助履行探视义务而受到处罚,子女的心理上会是怎样的感受?又会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怎样的伤害?
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对人身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行将被探视的子女带到某处让申请人探视,必要时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有关探视权的案子执行起来很困难。
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90%的涉及子女抚养及探视权问题。但探视权的行使常常与家务事搅在一起,家长里短很难理断清楚,所以在案件了解后,面对的最大难题就是执行难。而法官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面对双方苦口婆心地劝说、疏导、沟通,促成双方主动配合。因为探视权调整的不光是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
近日,我庭注意做好离婚案件调解后释法工作,详细向双方交代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受到当事人欢迎。
原告段某与被告闫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小事发生争吵。段某生下女儿后,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2016年9月26日,段某起诉至左旗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与闫某离婚。立案后,民一庭法官分别和当事人谈心,发现案件争议不大,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
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从子女、家庭方面多考虑一下,最好不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当场同意回家再考虑一下。10月31日,民一庭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经多方考虑,还是必须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同意调解。鉴于案件实际情况,民一庭法官先从双方子女的成长入手,让双方当事人冷静考虑如何才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善意地提醒双方,赌气式争执,对子女的现在和将来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劝说双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要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要保持大度,要体谅对方的难处。最后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一、原告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双方自愿离婚;二、家庭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70000元归原告段某所有;三、婚生女由原告段某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的被告一方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
案件结了,但民一庭法官并没有就此停止工作,而是又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耐心地做“调后释法”工作,告诉他们,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双方都要理解对方。父母对孩子有探视权,做为一方当事人,在合适的时候提出来探视孩子时,另一方不能拒绝或故意设置障碍,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将亲情隔断。双方当事人听后都激动地表示,感谢法官的提醒和告诫,一定会关心孩子,并让对方适时探视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虽能了断或修复一段婚姻,但是了不断也修不好人间的恩恩怨怨、有情无情。父母的离异本来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故探视权制度设立的根本出发点是以此权利的实现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便于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