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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公平正义法官当用“心”
  发布时间:2016-12-16 08:47:37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每个法官确立了目标。

面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考量着每一个法官。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除了应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外,更要加强内心的“修炼”,培养“为民司法”的群众观念,用“心”守护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法官要有守护公平正义的良心。“如果说法律是一座天平,天平的一头放着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另一头必然放着法官的良心,只有多一些良心,才称得起群众的利益” 。如果有良心,法官就会在司法过程中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求索出更能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情、合法的判决结果。民一庭承办的案件类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看似事实清楚,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确比较复杂。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这也是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主要由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实践当中,机动车一方可能包括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其中,机动车所有人又包括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实际支配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挂用人、承包人、修理人、质押人、到用人、保管人、雇员等。尽管《交安法解释》颁布后,许多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提供了相应指导,但是法官对各个条文的理解仍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体的多元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已经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为棘手的问题,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困扰着办案法官。而正因为如此,民一庭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兼顾情理与法理的同时,更要让涉案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