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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 满十周岁婚生子女可选择抚养人
  发布时间:2016-12-16 08:42:59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近日,阿左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的周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在庭审中双方对婚姻是否彻底破裂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进行诉辩完毕后,针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展开激烈的争执。周某认为自己有稳定的住房,婚生子由其抚养更为妥当,韩某认为婚生子随自己生活多年,母子感情深厚,应由韩某继续抚养。本案承办法官在询问婚生子的具体请款时了解到婚生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遂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庭后需要向婚生子询问婚生子的意见。开庭后第三天,承办法官找到这个已经年满十周岁的婚生子,通过与其沟通了解到,婚生子对父母因夫妻感情多年不和导致离婚的事实心知肚明,承办法官采取委婉的方式询问如果父母离婚,愿意与谁一起生活?婚生子对这个问题反复斟酌以后向承办法官说出了自己的意见。通过与婚生子的沟通,该婚生子在心理上已经表现出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成熟,父母双方数年的婚姻闹剧已经在婚生子的内心产生了不良的心理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以一个父亲的角度,与该婚生子就生活上、学习上、家庭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积极畅聊,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就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