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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处理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6-01-29 17:36:2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逐年增多,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因系公告送达,被告一方往往未到庭而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应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认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认定处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的任某诉潘某离婚纠纷案件,任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但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潘某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任某认为潘某不顾家、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潘某离婚。本案承办法官经与任某及其家人、社区领导了解到,潘某离家出走两年期间任某承担起家庭生活重担,悉心照顾女儿生活,其亲戚朋友及社区领导、女儿均表示对任某的认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潘某离家出走多年失联、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了任某的家庭正常生活,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综合认定任某与潘某双方未能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可视为双方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同时潘某离家出走两年未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故本院认定任某与潘某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案件情形进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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