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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5-11-30 17:06:28 打印 字号: | |

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前夫死亡,债权人就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向前妻起诉要求偿还债务,该起案件中的债务如何认定处理?

近日我院审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其其格民间借贷一案,被告其其格前夫阿拉腾在与被告其其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刘某借款9万元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后被告其其格前夫阿拉腾死亡,原告将被告其其格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其其格偿还该笔借款。庭审中,被告其其格以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被告其其格亲自签字、并且其与其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其前夫偿还为由拒绝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的解读,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经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内部相互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担义务。因此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夫妻之间分担债务的标准。本案中被告其其格前夫已经死亡,但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其死亡而消灭。被告其其格向原告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责任向其已死亡的前夫阿拉腾所留下的遗产进行追偿,该追偿权又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除非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财产事实,否则夫妻任何一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双方已经离婚、已经约定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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