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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绝对重要性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5-07-31 17:43:24 打印 字号: | |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标准。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篇章里,就证据以及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如何适用证据等诉讼问题进行了梳理、整合,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证据的认定不停留在层面上,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有利于审理案件的公开、公正。 近日,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唐某与胡某承包乌力吉工程后找到杨某合伙施工,杨某在施工十天后撤出。后杨某以与唐某、胡某合伙时唐某、胡某曾让杨某租赁50付脚手架用于施工,其中的30付脚手架杨某已从工地上已拉走,但下剩的20付脚手架二唐某、胡某没有归还,并且该50付脚手架租赁费至今也没有支付,杨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唐某、胡某返还20付脚手架或者折价款并支付50付脚手架的租赁费。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冯瑞平法官根据庭审程序并结合杨某的起诉发言,唐某、胡某的答辩发言,案件事实渐渐清晰,但到了杨某承担举证责任时,杨某却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冯瑞平法官再一次向杨某释明作为原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时,原告还是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其诉讼请求。杨某起诉唐某与胡某虽然事实清楚,但是却缺少了至关重要的证据佐证。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原告清晰的起诉请求,事实存在的被告以及原告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佐证,承办法官在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公正的结果,但本案中,唐某、胡某对杨某的主张及陈述的事实均不予认可,庭审中杨某对其主张除了自己陈述外再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杨某陈述其帮唐某、胡某租赁脚手架的事实无法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且本案的案件性质也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故本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由各类不同的法律关系组成,有简单的,有复杂的。日常在与他人进行必要的法律行为时,要养成及时索要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的习惯,当法律进行当纠纷出现时,通过提交相应的法律证明文件承担举证责任,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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