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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酒驾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6 15:38: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左旗法院对两名“醉驾”者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吉某某某拘役两个月和三个月,并判处4000元的罚金。

201412522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蒙M32366号本田牌越野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西侧“宝丽晶俱乐部”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创业路时,将前方步行的行人段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刮倒,致吕某某、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65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李某系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民警。

2014623161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蒙MB3988号车相撞。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吉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9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吉某某某系拉善左旗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201481阿左旗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和吉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两个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左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吉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阿左旗地区醉驾案件高发的态势,阿左旗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已有114人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公职人员醉驾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为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另一方面,醉驾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法律,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公职人员醉驾的刑事处罚,对于惩治醉驾等不良社会风气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