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民一庭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00余件,其中90%的案件是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引起的,许多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后由于多种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对双方的调解,物业公司为了今后能与业主和谐共处,多数情况下能够接受法院的调解,案件多以调解、撤诉结案。民一庭法官梳理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时发现,其中固然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业主在接受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误区一:部分业主往往认为只要业主们相互团结起来集体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甚至法院也都无可奈何。在一些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很多业主觉得法不责众。有的业主甚至以某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一旦被起诉到法院,便以大家都这么做为由进行辩解。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可以起诉物业违约。
误区二:主观归责于物业公司,不当行使抗辩权。在实际案件中,部分业主往往不了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在遇到房屋漏水,财物失窃、邻居违章建设等侵权行为时将侵权责任盲目归责于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实际上,这部分受侵权的业主一方面没有理性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也不区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业主等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主观地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不正当的维权手段,试图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误区三:有些业主把物业公司与管家、保姆、钟点工等工作作简单的类比,认为业主居于主导地位,言行上极易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冲突。实际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两者没有主次、高低之分,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合同期满后,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聘请其他公司,而不应有其他不当行为。
误区四:没有长期居住,认为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很多,不居住不代表没有享受其服务,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缴纳管理费用。实际上,是否长期居住或者是否亲自居住都不能构成唯一的抗辩理由。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都是均等的。
综上,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广大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应尽义务,理性对待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采取正当维权手段,主动找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协商解决问题,不要置之不理,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方能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