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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应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4-11-13 16:01: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楼房的人多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的日益增加,有些业主在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两、三年的服务后,一直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而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在多次催费无果的情况下诉诸于人民法院,从而形成了法院近年来涉及民生类案件逐年递增态势。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为按照法律关系来讲,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服务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而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
责任编辑:赵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