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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的总结讲话
  发布时间:2014-04-15 09:41:32 打印 字号: | |

    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下面,我对会议情况作一个简要总结,并就大家关心的、实践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又是各个方面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当前应当做好的几项具体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会议的总体评价
  这次会议是在两大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审监程序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契机下召开的,对于推动再审理论研究,提升再审审判质量,完善再审纠错机制,校正审监职能定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午,江必新副院长作了题为“提升程序法治理念,促进两法贯彻实施”的重要讲话,希望大家在收到正式文件后,系统组织学习,深刻加以领会,以指导我们的审监工作。会上,福建高院等八家高院作了交流发言,分别总结了各自工作中的新思考、新举措、新成绩、新经验,展示了一年来审监工作的新发展。会前,绝大多数高院按要求提交了经验交流材料,很多地区在机制建设、综合调研、队伍建设等方面也有一些好的做法。因为会议时间有限,不能安排全部发言,并非其他法院做得不好。会后,我们拟将会议文件和部分交流材料摘要刊发,供大家相互借鉴。
  本届年会共收到论文843篇,可以说,这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各个专业委员会中办得最好的,而且我们论文的质量一年比一年高。这体现了全国法院审监系统注重在实践中研究理论的良好风气,展示了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勃勃生机。各高院的论文组织工作更加细致、周密、到位,山东、福建等省份精心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向年会提交论文均超过百篇,值得肯定和表扬。经过专委会论文评选小组评定,选出15篇大会交流论文。按照江副院长的指示,这次有意识地加大基层法院同志的发言比例,有6位之多,把中级法院的同志算上就更多了。全国的法官绝大多数在中、基层,所以请大家多听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多少弥补一下没有分组交流的遗憾。会议还邀请龙宗智教授和虞政平副庭长做了精彩点评。希望以后多通过论文交流等形式继续推动审监理论研究的不断提高。
  这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得到了马新岚院长及福建高院、泉州中院的大力支持,许前飞院长及云南高院对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也积极参与本次年会,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审监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近年来,审判监督程序不断改革完善,但在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还不太统一,理解也有差异,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借此机会,受江副院长委托,我就其中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审理的有关问题。一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目前,部分高院、中院审监庭承担着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任务,明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要特别注意提高审限意识,立案受理后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审查驳回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二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申请再审的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现行规定开了口子,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对学界和立法部门主张的申请再审应一律由上一级法院审查的理论是个突破,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看到,民事案件中大约95%是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后就生效的,二审生效案件在全国案件中占的比例并不高,而在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公民之间的诉讼和一方当事人众多的群体诉讼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两类案件数量也是不少的。假如当事人一律都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有违立法的初衷。目前各高院就这个问题都有一些很好的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掉大量的纠纷。三是关于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应统一认识,再审应当在原审范围内审理,又要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要注意区分再审诉讼请求和再审事由,现在实践中往往再审事由、抗诉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分不开,其实已经再审了就无需纠结于再审事由。应该看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或抗诉事由,往往和再审的诉讼请求有交叉关系(甚至重合),但再审事由并不等于再审诉讼请求,再审庭审应当准确归纳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以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再审如果真正能成为终审,就应该尽可能把合理的诉求都解决。现在过于机械地理解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往往忽略了被申请人合理的抗辩请求。比如,原审判决有三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求改变其中一项,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对其他两项中的某项也有意见,要求调整这一项,这是很正常的。但现在只能对申请再审的那一项进行审理,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再审的终局性,势必还要引发新的再审。所以,要很好地理解什么是再审诉讼请求,尤其是法官在判决后要有自觉的修补意识,前后结合起来才不至于一个再审案件判决出去,马上又引发申请再审和抗诉。四是关于申请再审驳回裁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同志纠结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了,但下级法院依职权启动或因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那之前的驳回裁定如何处理,再审判决书上应否撤销该驳回裁定,如应撤销则下级法院如何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等,这个问题现在是有结论的,就是无需撤销。简单地说,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一般说来,非诉讼程序的结论不约束诉讼程序;二是已经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就不用去纠结不允许进入再审程序的文书,它已经不构成进入再审程序的障碍;三是客观上此类撤销是无法做到的,若真以此理类推,可能涉及多级法院和多份裁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重要规定,大家在适用中应注意:一是确定是否根据申请延长期限;二是对逾期举证的后果把握上,要根据当事人逾期的理由,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采纳证据但不予处罚,或者予以训诫、罚款的措施;三是严格把握证据失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当事人极端恶意的情况,这主要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考虑。六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了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故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这次民诉法修改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在当原诉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利益时,为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既要认识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积极意义,更要高度重视这项新制度对法院生效裁判稳定性带来的重大影响,如协调不好,很可能会造成程序的混乱。就具体的解决方案,我们正着手开展调研,力争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前出台司法解释。目前倾向性意见是,鉴于是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与一般的一审起诉有较大不同,因此立案的审查标准应从严掌握,要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比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问题。一方面,应对抗诉案件予以必要审查。抗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再审,但并不是说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法院要依法先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应该再审的标准才决定再审,审查期是30天,审查内容是当事人的主体要素、时间要素、法定范围要素、顺序要素等。这个审查只审查上述形式要件,对于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等实质内容,需要法院在再审中进行处理。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标准,要商检察院撤回抗诉,否则,不应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抗诉卷宗中缺少必要材料的,应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拒绝补充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后放弃上诉权符合申请抗诉条件的,要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不上诉“正当理由”的审查。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法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就是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句话是很科学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不是诉讼主体,只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审理范围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诉人一方其实也有合理诉求。比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我们要争取达到再审案件的案结事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抗诉支持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实际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于检察机关抗诉书上的诉讼请求,那应该审理的是抗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小于检察机关所支持的请求,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法院审理的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办理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民诉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的,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受理时进行审查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应有书面建议书,并且内容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比如指明原审中的缺陷或原审违反的法律规定,且根据两高“会签文件”,检察建议要经同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向法院提出,有人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因为抗诉案件尚未要求通过检委会讨论。我们认为,抗诉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后提出的,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不经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因此,要求同级检委会监督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制度的健康发展。二是符合受理条件后的审查问题。审查检察建议的标准是原审是否“确有错误”,若“确有错误”应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再审。如果经审查没有达到非改不可的错误标准,不能决定再审。不要将审查检察建议等同于诉讼案件,不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质证等,可用一切可以允许的手段进行审查,一般情形下不要简单地举行听证。另外,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希望在座的各位院领导们注意调配好审监庭的力量。
  (四)依职权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问题。依职权再审案件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抗诉再审案件在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程序等方面均不同的审判监督案件,其来源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对于这类案件的启动和审理程序,确有必要予以规范和统一。要特别注意坚持慎重启动原则。从调研情况看,不少法院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尺度掌握得比较松,适用起来相对随意,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新法为解决多头申请、申诉、反复缠诉的问题,力求有限再审、终审终局而设定了新规,因此,对于依职权启动再审一定要从严把握,否则,又很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抗诉不成后又重回法院缠诉的情况。要正确认识依职权启动再审与依申请、依抗诉启动再审的关系,一般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依法又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机关建议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应先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启动再审。
  (五)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问题。一是恰当把握与抗诉机关的互动关系。对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予以改判,对于没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维持。既不能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当抗诉,又不能袒护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对于原审裁判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均有道理,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模糊、理解认识不同等因素提出抗诉的,要注意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驳回或维持。对于被害方上访、闹访的再审抗诉案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认真做好附民调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审查的归审查、审理的归审理”原则,不必受制于立案审查的结论。对于审理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多听取审查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要纳入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这些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反馈。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要充分重视异地审理带来的调卷、提讯、押解被告人、开庭等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监狱部门和被指定法院的配合与支持。三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以贯彻新修改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契机,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探索制定公开审理细则,推动建立规范、公开的案件审理程序。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审理的意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起点、间隔和幅度,防止出现减刑、假释适用不一致、不平衡。要切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减刑假释的归口管理已在此前多次会议中强调,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明确由审监庭负责,个别尚未实现归口管理的省份也在调整中,请有关法院要尽快完成调整分工,确保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指导。
  三、关于当前要着力抓好的两项重点工作
  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审判监督工作将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和起草工作。更新相关司法解释是贯彻好两大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两法新修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确保两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准确适用。一是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目前,贯彻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力争尽早正式发布,其中包括了刑事申诉审查、刑事再审和减刑、假释工作的有关内容。二是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适用问题,检察建议受理、审理和抗诉案件的审查、审理等有关问题,都力争在明年1月1日前出台指导性意见。这几个问题会在关于民诉法的多批次解释中的第一批内出台,我们将在会后加紧调研,请涉及到的法院积极配合。
  ——主动适应两法修改,优化调整审监职能。首先,各级法院审监庭都要积极适应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规定了两类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和检察建议制度,都势必会增加基层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方面的工作量。第二,审判监督庭并不以办再审案件为唯一职责,四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不一定要“一刀切”,基层法院的审监庭在以后工作量会有较大增加。同时,审判质量管理是审判监督的当然之义,审判监督庭应利用现有资源做好案件质量管理。第三,关于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问题,目前不少高院在进行调研,并以多种方案尝试职能扩展,我们鼓励大家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的调研,最高法院也拟于明年对此开展专项调研,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定位。
   同志们,这次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内容丰富,召开及时,效果良好。会后各级法院要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会议精神,既要认真学习江必新副院长的重要讲话,也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学习修改后的诉讼法,除了组织讲座、培训以外,更应注重其他形式的学习,尤其应该注重在实践中的磨合。希望大家继续扎实工作、努力进取,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