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属于线性工程,监管难度大,桥梁、隧道、航运枢纽等工程建设有其特殊性,易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加强规范很有必要。”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委员徐涤宇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对《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做说明时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很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体现交通建设的特点。
据介绍,近年来,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从业单位随意压缩施工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针对这些情况,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此前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的方式,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增加“黑名单”制度。为此,这次提交的审议稿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降低的;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其他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这些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
同时,审议稿还对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