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被告人段某驾驶车辆沿阿拉善经济开发区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将前方行走的行人李某撞倒后李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段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受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若判决,在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须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依法负担民事赔偿,被告人也易产生消极心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保护。民事赔偿若能达成协议对被害人家属是一种精神抚慰,对被告人而言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情法并用的原则,向被告人及亲属辩法析理,讲明厉害关系。庭前通过多次背对背的调解与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使处于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赔偿,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