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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开展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4-02-27 15:00:10 打印 字号: | |

民三庭开展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1025通过,2014315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阿左旗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4224日组织庭室全体干警学习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对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新法修订的八大亮点:一是加强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明确倡导理性消费;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调整领域;四是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五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业务和责任;六是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七是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八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为便于了解修改的内容和立法的原意,把握新法的规定和重点难点问题,我庭密切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通过集中学习和全体干警自学的方式,要求每个干警加强思想认识,熟悉新法规定,领会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