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阿左旗法院民三庭庭长赵艳红的主持下,被告将205000元的借款当场给付原告。这一幕和谐场景的背后承载的是承办法官艰辛的努力和调解的智慧。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案件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从我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析,除了传统的熟人、朋友之间产生的借贷纠纷外,还存在部分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中间人的方式借款给素不相识的第三人。在此类案件中被告虽提出双方私下对利息有约定和利息给付过高的主张,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院仅凭借条是无法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高利贷的情况,从而可能导致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我庭于2013年11月11日审理的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在庭审中原告胡某某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13770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本案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通过已有证据认定被告确实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款40万元的借条,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双方并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有明确的约定。其实,在民间借贷中最易引发矛盾的就是利息。经了解,双方虽未在借据上约定利息,但事实上双方私底下确实约定了高额的利息,而且在借款期间被告方也给付过部分高额利息,但在庭审中对给付数额双方却是各执一词。
以此为切入点,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情况,通过多番调解和交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6万元,被告于达成协议的当日当庭给付原告借款205000元,剩余的55000元欠款于2014年3月1日前偿还,如被告逾期则由被告承担55000元的违约金。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断调解,一件诉讼标的为537709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最终以给付260000元得以解决,原告胡某某当庭便领到了205000元的案件款。看到双方当事人心无芥蒂的离开,这是给予我们人民法官工作的最大肯定。
通过本案发现,不论判决、调解或裁定,最终都不外乎做到既合法又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易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这也验证了一句话:“法是民意的外壳,民意则是法律的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