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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促和谐,化解当事人争议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3-11-29 16:30:07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阿左旗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戴玲驾驶蒙M97111号小型越野车沿阿左旗巴镇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锡林路交叉路口路西30米路段时,与原告许文龙驾驶的蒙MY0550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戴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许文龙无责任。后原告许文龙诉至阿左旗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车费和营运车辆误工费共计3960元。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我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原告许文龙态度比较坚决,对被告方心存不满。后经我庭承办人详细了解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委,得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从被告方的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对原告许文龙进行了殴打,后双方相互殴打。该起殴打事件已由阿左旗公安局以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罚,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上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但迟来的正义仍然无法完全消解当事人心头的愤懑,致使我庭在进行调解工作时遇到了困难。理顺了这一层关系后,本案承办人对当事人分别进行单独的调解工作,并针对许文龙的诉求从法律支持的范围、诉讼和执行成本的情况以及诉讼执行期间的误工损失等方面进行突破,以消除当事人心中的不满。最终,本案以当庭给付2500元结案。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庭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仔细了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深层次原因,化解当事人内心症结,在调解结案的过程中也应当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