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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10-25 16:41:2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3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3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