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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 折射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3-10-31 16:39: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全院按照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阐述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部署,开展四个专题学习讨论活动的大氛围下,增强司法为民理念,只有从思想上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才能在审判中自觉做到司法为民。奋战在审判一线上的民二庭谢翠英法官自觉将学习四个专题的主题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来,成功、漂亮地调解一起涉及百姓民生案件,谢法官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牧民解决了实际问题。

  谢法官承办了一起牧民出让草场拖欠补偿款纠纷案件,被告方系北京一家民营企业,协议约定原告在转让的草牧场种植的肉苁蓉不低于3000亩,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转让费,尚欠40万元未付。被告以原告种植亩数不达标为由拒付,庭审中被告提出对不达标的情况予以鉴定,因该土地一直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而被告也进行了采挖,是否达标已很难界定。因鉴定种种困难,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说明利弊,多次进行劝说、调解,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半月之内付清补偿款35万元。

  由于本案件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调解基础扎实,被告才能够如期履行了给付义务,将案件款及诉讼费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谢法官考虑案件款数额较大,亲自同当事人在银行进行支取。原告在及时领到了执行款后激动地握住谢法官的手说,“我以为这么大一笔款项,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拿到手,没想到在诉讼阶段我的案子就得到了解决,十分感谢法官!你们的工作效率这么高,为我们百姓解决了大问题。”

  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要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办案的方式,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引发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的及时调解与履行,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诉讼资源,真正体现了为民办实事,赢得了民心,体现了法官一心为民的正能量!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