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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3-10-31 08:39:4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外公布,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送审稿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0月10日向国务院报送的。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

        第三方平台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严峻形势,承载着国人期望的“最严食品安全法”之修改雏形出炉——自今年5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看到,与共计104条的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送审稿增加至134条,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各方的责任,确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重处。其中,此前呼吁广泛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等多个意见,均在送审稿中得以确立。  

       1、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的要求,仅仅是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毫无疑问,宽松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与“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不匹配。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就应该提高食品市场从业人员准入的门槛。送审稿中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且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严管保健食品和婴幼儿奶粉。对于保健食品,送审稿第56条规定,对在我国首次上市新品种、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备案管理;而且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必须要并载明“本产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字样。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送审稿新增第57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3、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涉及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的相关篇章,显然已无法应对如今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模式。为此,送审稿新增第59条,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规定。记者发现,其中具体条款,与近日刚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的规定的“网购商品有问题、平台先行赔付”基本相符——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须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4、企业须投保安全责任强制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之前围绕食品安全法修改,业界呼声较高的热点之一。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在第65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送审稿要求,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建立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创新监管机制方式,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在第91条中,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来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送审稿还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12种严重违法情形或被行政拘留 今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空前严厉,此前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拘留”措施,首次写入《送审稿》。

      6、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根据《送审稿》第110条的规定,12种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企业许可证,还将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被拘留的情形包括: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滥用食品添加的,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伪造证照、标签的,等等。在刑事责任方面,《送审稿》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获刑者将终身禁入。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第119条拟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的十五至三十倍。  

      8、最低赔偿1000元。在民事责任方面,《送审稿》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此外,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9、惩戒虚假检验报告。《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送审稿》规定了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10、问责渎职主管官员。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失职行为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问责。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