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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应签收,拒绝签收责难逃
作者:任海荣  发布时间:2013-09-25 09:47: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三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当工作人员送达判决书时,被告采取拒接电话,假装不在家、不给工作人员开门等方式逃避责任。为了顺利结案,民三庭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在被告家门口进行蹲守,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周未的早晨等到被告从家中出来。待工作人员将情况向被告说明后,被告表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经工作人员耐心释明不签收文书的法律责任后,被告仍拒收并蛮横地将判决书扔到路边独自离去。因被告不让工作人员进入其家中,最终只能将判决书留置送达于被告工作场所,此过程均留有照片并全程拍摄作为送达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八十六条规定,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定程度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时,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鉴证,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任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