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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纳
  发布时间:2013-07-25 17:03: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一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2011年1月至12月,黄某某、郭某某、辛某某等人分别在巴彦浩特镇新华街、额鲁特东路从事美容美发、体育用品商店、宾馆、餐厅等服务行业,一直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2年9月份,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郭某某、辛某某等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补缴2011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对其处以罚款。以上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为此,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审查后,及时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法官李秀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均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个体工商户,应按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罚款。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应认识到其拒不缴费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