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交通事故频发,酒后驾车凸现出来的问题也尤为严重。为了唤起人们的安全意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安全驾驶的良好素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这个新罪名,很多人了解不全面,有些人抱着不被交警查获的侥幸心理醉酒后冒险驾驶车辆,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3年5月24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出租车司机,2013年5月17日00时许,刘某酒后驾驶蒙M×××号出租车行驶至西花园附近路段时与乘客发生争执后到新华街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移送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车。2013年5月30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其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更应将安全驾驶意识放在首位,被告人不仅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还应对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对醉酒驾驶而言,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后酒后驾车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依然存在醉酒驾车的现象。对于该类型的犯罪,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做到快审、快判,罚当其罪,正确适用罚金。通过严惩高危危险驾驶犯罪,使人们受到教育并抵制醉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