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左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集资购房名额转让合同纠纷,由于被告转让的是单位集资购房名额,原告除向被告支付转让金外,还以被告的名义向被告所在单位交纳购房定金十万元。但因拟交付的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及购房定金,同时原告还提出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损失。因该购房定金是以被告的名义向被告所在单位交付的,退款主体应为被告所在单位,而原、被告应同为请求退款主体,如本案判决可能导致追加当事人或另案诉讼,这势必使法律关系复杂化且不能一次案结事了,从而延长审判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考虑到以上情况,承办人认为调解解决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最好的办法,在承办人反复而耐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了让步,最终由被告承担了返还购房定金责任。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