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善左旗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涉及的三名被告人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受害人左侧股骨颈骨折。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损失28万元。对受害方要求被告人一次性赔付28万元的请求,由于赔偿额度大,当事人多,被告人虽有赔偿意愿,但三被告人均无力赔付。因案件审理期限较短,开庭后剩余的审理天数不足十日,经法庭多次调解无果,在审限即将届满之时,承办法官仍未放弃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利用最后一天的审限,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让被告人了解案件的调解情况,在了解了被告人仍有调解的意愿以及考虑到受害人急需治疗费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破格同意被告人与其朋友及家人通话的请求,三被告人通过电话对亲友表达了自己的调解意愿后,最终促成三被告人的家人及朋友筹措到现金10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向三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上升,加重了刑事审判的工作量,由于刑事案件审限较短,而附带民事调解往往会牵扯过多的时间与经历,需要反复多次的调解,这对审判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则执行问题,若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在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须在被告人执行完毕刑罚后才能依法执行其财产,且被告人也易产生消极心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保护。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应由被告人自行承担。对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该规定为被告人积极赔偿提供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要坚持调判结合,情法并用,向被告人及亲属辩法析理,讲明厉害关系。
将附带民事调解充分运用到刑事审判中,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附带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