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40分,我院审判庭内正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许某因情绪激动,突然晕厥在审判庭里,案件承办人遇此突发状况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通知法警队进行处理。分管院长即时赶到事发现场,询问事件经过并指挥干警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被告许某于2002年分两次向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共计39万元,至2012年10月20日尚欠原告本金16万元,利息39.536041万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以抵押物清偿。庭审中,在原被告双方同意进行调解的前提下,承办人让被告提出自己的还款方案,被告在陈述过程中情绪越来越激动,承办人多次提醒被告控制情绪,但被告仍不能平静,突然被告站起来离席,被桌子绊住后昏倒在地。
在急救人员未到的情况下,我院干警按照领导部署冷静处理,就近找来诊所大夫为被告紧急救治,并确定被告尚有意识,后协同120急救人员将被告送到救护车上。
经过此事件,笔者认为,一般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矛盾的纠纷都是矛盾比较激化的,那么在庭审中就有可能出现各种突发状况,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要善于处理突发事件,更要掌握一些关于防止损害、损伤继续扩大的知识,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