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机要文件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保密法》、《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要文件保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机要文件保密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办公室设立机要室和机要员,机要室应单独设立办公房间并要装配报警设备。机要员应配备保密文件柜。
第三条 上级机关发送的文件统一由机要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机要文件、材料由机要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份数,核对无误后,应将标题、密级、来文单位、发放范围、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认真登记。
第五条 发往外的秘密文件、材料的信封上要加密封笺、打密封戳,由机要员直接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发送,机要员交换文件时,须使用专用文件包,专车专送,不得携带文件办理私事或其他与机要交换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机要文件一般应在院内阅办,不得擅自带出院外,绝密文件只送院领导在办公室阅办,需其他人员阅的一律在机要室阅办。
第七条 使用保密文件、材料后应立即放入有安全措施的卷柜内,不得随意扔在桌面上或钉挂在墙上,以防泄露机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扩大机要文件的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翻印、摘抄、复印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以上文件、材料的,应由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才可复制。
第九条 涉密文件、材料一律由机关打印室专人印制。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条 不需归档的秘密材料,不得私自毁弃。需毁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机要室专人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