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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始末
  发布时间:2011-11-03 09:51:07 打印 字号: | |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将其正在经营的烫菜馆转让给原告,转让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店内物品及“烫菜”加工技术等。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转让费后,接手并开始经营该烫菜馆。经营4个多月后,该房屋所有权人找到原告,以被告转让该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原告搬离该房屋。原告以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转租协议,由被告返还转让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我租这间房时也是支付了转让费的,街面上转房子都是这么操作的,这就是市场规则,没有给房东打招呼也是双方协商好的,现在原告生意不好了,就找我退房,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开庭时审判员尝试调解,被告丝毫不肯让步。
    庭后,承办人仔细分析了案情,理顺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其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转让协议,由于合同的撤销应具备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作为次承租人事先是知道该房屋是不能转租的,因此其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其二,房东与承租人即本案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来看,被告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让房屋,房东有权解除合同。且房东向次承租人即本案原告送达了要求其搬离房屋的通知,该通知可视为房东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承租人即被告在3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原承租合同即被解除。房东即可以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为由,要求次承租人即本案原告搬离房屋。原告搬离房屋后,可以转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其最终的结果是房屋被房东提前收回,原、被告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分割4万元转让费。但如果本案调解处理,双方自愿解除转租合同,不但可以分割4万元转让费,而且被告可以继续承租房屋并以此对抗房东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
    审判员通过多次面谈及电话沟通,给被告讲解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分析了其中的利害关系,让被告明白了调解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利益,最终使被告理解了审判员的良苦用心,接受了调解方案,即双方自愿解除转让合同,转让费和诉讼费各退还原告一半。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理顺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找到了解决此纠纷的突破口,拿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均得到维护,而且避免了新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无休止的诉讼。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