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上午,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为5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
该案是一件典型的民间高利贷借款案件,双方为规避法律,口头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息,而在书面借据中既无还款期限有无利息约定。借款人在按月支付了几个月的高利息后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而引发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拒不承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又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分析了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事实真相,提出高利贷的违法性,辨法析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过本案的审理,既保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又制止了想通过高额利息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