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上午,在民二庭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一起涉案1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乘坐重型半挂货车与在被告处参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达银线(S312线)556公里处路段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阿拉善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4825.70元。因该案原告在异地,每次做调解工作来我院也不现实,该案主审法官只能多次分别与原告、被告打电话沟通、协商,在庭审前曾主持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在庭审调解阶段再度进行调解,双方有协商意愿,但对具体的赔付标准、赔付金额及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等仍无法达成共识。庭审后合议庭成员找准分歧点,通过对不同年度赔付标准下赔偿额的比较,保险公司放弃了对适用哪一年度赔付标准的争执,而是按应理赔范围内的最高额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按交强险最高赔付额予以理赔,原告对此也认同。当事人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