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二庭7月27日审结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抢劫罪、抢夺罪一案,本案二被告人均系无业人员,整日游荡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各网吧内,以上网聊天、游戏为乐。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产生了抢劫、抢夺他人财物之后继续上网的罪恶念头,并于2010年9月至10月间,实施抢劫作案二起,抢夺作案一起,共计抢得财物价值5155元。本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青少年不良生活习惯所致,二被告人平时沉溺于网络,在无钱上网又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考虑到有利于对李某某的矫正,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依法正确适用此类“禁止令”, 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有着积极、重要、独特的功能,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