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10年第一季度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便民、高效的审理赢得了涉诉双方当事人的好评。经过审判人员的调解及经调解撤诉了32件,调撤率达到89%,所有被调解案件90%的当事人当庭履行,未制作调解书;有10%的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自觉履行;缺席审理的,庭后审判人员都尽力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做工作,多数当事人都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打动,主动履行。
我院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很严重,机械判决很难化解其中的矛盾。审判人员对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庭前、庭中、庭后适时调解,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决不放弃调解的机会。因案而异,针对不同的情况,找准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从当事人不满的言论中捕捉调解切入点,在辨法析理的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给当事人讲解《物权法》、《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让双方明确自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相应的权利及义务。有了这些基础,可以说调解工作已经成功了一半。在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审判员还为当事人送上法官寄语,告知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时,如何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权益。同时,告诫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服务范围及服务标准。希望物业公司摆正自己的位置,出现问题多从自身找原因,积极主动与业主协商解决,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公司发展和业主满意的双赢局面。
保证审判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神圣职责。调解能够减少当事人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避免申诉和上访,是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只要我们坚定信念、精通法律,运用科学的方法,传统的调解制度完全可以焕发新的活力,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