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未执行,马局费尽心,一切为民意,尽在执行中”,这是当事人又一次给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的一面锦旗,表达对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深深谢意。
2000年11月24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乌海市银河石膏建材厂(法人代表贾新亮)诉被告石云飞拖欠货款一案,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付欠原告货款9869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申请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石云飞无固定职业,常年外出不回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与其妻子联系,其妻子表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所以此案一直在中止中。
2009年全国清理积案活动中,该案被列入积案范围,我院执行局副局长马建军及干警白阿拉腾毕力格等人多方联系,不断作被执行人石云飞妻子的工作,最终使近十年未结的死案又活起来,被执行人石云飞在一次性付清了部份欠款后,又同意每月向我院执行局帐户上汇入500元,由其妻子担保,如不按期给付,每月从其妻子的工资中扣划500元,至付清为止,此案一直按月再给付。申请人贾新亮得知自己的案件得到了解决后高兴的说:“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法院的同志们帮我解决了十年的心病,真是十分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