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工作 > 执行工作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0-04-02 09:12:38 打印 字号: | |

    2008年3月26日,原告范金勋与被告叶根成签定一份巴彦浩特集中供热的烟囱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该工程总造价138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490800元未付。2009年5月31日,原告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所有工程款294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知履行,原告申请执行。原告来自乌海市,这笔工程款是多名工人的工资,他们生活困难,工程款的拖欠使他们的家庭陷入困境,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组织干警加大执行力度,各方查询、协调,与2010年3月30日将工程款执行到位,并与2010年4月1日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非常感激,送锦旗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