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评定类型
本年度审结并已生效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执行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社会影响大,涉及群体诉讼的案件;
2、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多次上访缠讼,矛盾易激化的案件;
3、被告人达五人以上,经济犯罪案件达二十笔以上的刑事案件;
4、疑难、复杂的破产、执行案件;
5、无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
6、对主要事实证据认定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
7、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的疑难案件;
8、其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评定方法
法官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采取由法官个人每半年申报一次,并填写《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登记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名和分管院长初评后,附法律文书,由研究室提交院审委会评定。研究室对评定的结果应及时在院局域网上公布,未被评选上的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审委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考评结果
经院审委会讨论评定为重大疑难案件或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可在公布结果后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审委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评定结果由政工科归入法官个人审判业绩档案。被评定为重大疑难案件或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将按照被评定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