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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0-03-02 08:53:17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审判工作措施。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和执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审理的下列重大、疑难案件。
    (一)拟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经分管院长提议,院长批准,提交审委会的案件。
    (三)需要确认违法审判的案件。
    (四)拟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拟改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七)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执行案件。
    (八)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
    (九)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一)上级法院布署的审判工作的执行意见及中央、自治区、盟委、旗委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院长的回避。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完善。
    (四)审判活动行为规范和审判工作机制运行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
    (五)在审判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及重大事项。
    (六)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案件的研究分析。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程序选拔,经阿左旗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及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会议的院长请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秘书。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所审议的案件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阐明观点,表明态度,不得弃权。也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应进行分析论证。没有发表意见的,不得视作同意。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常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并及时进行评议、反馈、总结。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开展调查研究,力求精通各项审判业务。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委员(院长除外)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研究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一名。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及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二)整理、发送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三)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
    (四)处理审判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同意后,院长决定召开审委会的,承办人应按规定份数报送审判委员会秘书审查、登记。经审查,审理报告不符合书写规范要求的,退回承办人重新书写。
    第十六条   经院长同意后,审判委员会秘书将会议议程及审理报告,在会前送交每位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顺序,依照《阿左旗法院第XX次审判委员会议程》进行。根据案件的缓急,院长有权临时调整研究案件的顺序。
    第十八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意见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必要时可通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汇报人汇报案情应当依照审理报告,客观真实,不得侧重、夸大或弱化、隐瞒。对汇报案件的事实,汇报人应当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依据。
承办人汇报案情,采用书面汇报和口头阐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承办人汇报案情并说明合议庭意见后,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次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院长最后发表意见并对表决进行归纳,按出席会议的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讨论后形不成多数意见的,主持会议的院长可以决定重新讨论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和书记员一并记录,审委会秘书记会议记录归档,书记员记讨论案件记录入卷,书记员应于三日内将审判委员会笔录交委员审核、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研究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一)听取汇报;(二)询问;(三)研究、讨论;(四)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或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提交讨论的合议庭或部门如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的答复意见下达后,应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如上级法院答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应重新讨论。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参照讨论案件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文书由院长审核、签发。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三十条   经院长同意,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因案情需要,所讨论案件的合议庭全体成员或庭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提交该案件和事项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讨论违法审判案件时,由监察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列席会议。表决时,承办人离席。
讨论本院做出判决的再审案件,主持会议的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作出该判决的原合议庭成员到会说明情况,表决时,原合议庭成员离席。
                                      第六章    审委会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审委会活动属于审判秘密,案件自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研究至宣判前,任何人不得泄露。审委会记录属国家秘密,不得随意查阅。
    第三十三条   审委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书记员、会议记录人及知悉情况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委会开会的时间、讨论内容及相关材料不得对外披露。审理报告及会议材料会后由研究室收回。研究室留2份存档备查外,其余销毁。研究室应对会议材料统一编号、分发和回收。
    第三十五条   审委会委员、列席人收到会议材料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或丢失。
    第三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过问的案件,审委会研究意见后,由院长或授权副院长、庭长、审判员汇报。未经院长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答复。
    第三十七条   泄密事件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党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